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9194号
原告: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下庙社区新合小组6号。
经营者:孙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亚娟,江苏李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镇广济路(杨素瑶住宅)。
法定代表人:李锦明。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殷炜东。
被告:李锦明,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
原告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湖北涵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锦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6.5元,由原告南京盈鑫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
审 判 长  常 乐
人民陪审员  许教丽
人民陪审员  严雪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