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02民初4657号
原告:***,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南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电信南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电信南平分公司不得以欠费为借口擅自停机,更不能采取野蛮粗暴的强行收费;无限流量的套餐不允许降低网速;购买的通话时间(分钟)当月未使用完可延续到下月使用;购买的流量包当月未使用完可延续到下月使用;应向用户手机提供实时已使用的流量和实际通话分钟;不得滥发广告;2.判令电信南平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复机同时保证线路畅通,退还***10月份被野蛮粗暴强行多收的41元;免收***从2020年9月份起至恢复正常使用期间的月租;并在南平市电视台、闽北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开向***赔礼道歉;3.判令电信南平分公司免费向用户提供健康码电信服务并保证线路畅通。事实和理由:***向电信南平分公司购买电信的一套餐产品,即每月交电话费49元内容包括通话100分钟,网络无限流量,赠送宽带,因***提出要求保留原手机号码,要另10元,也就是每月59元,时间两年。购买使用后发现,网络即慢又卡,后来才得知是电信南平分公司故意对消费者降低网速造成用户体验感变差,有时还根本收不到信号,最可恶的是经常会受到一些称是你欠费了,若不马上补交话费将影响到你的征信等恐惑信息。为此,***曾向电信南平分公司的“10000号”多次投诉过此事,但都没有工作人员来处理,但通话和网络暂时通了。此后电信南平分公司却对***进了各种打击报复,擅自停机,扫健康码的时候网络停机,限制上网分钟数或者半个多小时后又让你使用,尤其是2020年11月15日在***根本没有欠费的情况下被限制上网。在本案诉讼期间***没有欠费还经常被限制上网是典型的打击报复行为,应认定为打击报复的再一次升级。电信南平分公司是企业,停机是一种执行权,当双方对是否欠费有争议解决不了应向法院诉讼,不能采取停机这种野蛮粗暴强行收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侵害消费者的侵权行为。
电信南平分公司辩称,1.***起诉的诉讼请求既有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责任,应当选择明确,不能同时请求。2.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速降费”工作部署,自2015年9月29日起,国内三大电信运营商正式对外开放手机套餐内单月流量不清零业务。从10月1日起,手机用户无需申请,即可开通此项服务。开通后套餐内的流量当月内用不完,可以转存至次月优先使用,结转流量次月前没有使用不再结转。基础资费套餐内通话分钟数限当月使用,当月没有使用完通话分钟不可加转次月。3.双方签订了《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和《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第二条第五款: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电信费用计费周期一般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逾期交纳电信费用(欠费)的,用户须每日按所欠费用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款:电信有权根据具体业务类型按预付方式或后付方式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1)预付方式下,用户需预存费用。当用户余额加上信用额度(如有)不足以支付用户拟使用的电信业务费用时,用户应当及时充值或交费,否则,电信可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欠费停机)。***的手机号码为预付费模式,根据系统显示的欠费情况,电信南平分公司的电脑系统自动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话费余额及话费使用详情查询途径,且***存入的话费仍在用户账户余额中供其支配使用,***要求退41元话费的诉讼请求已经在《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中得以履行,现要求退还没有依据。《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电信可以通过电话热线、营业网点、网上营业厅、掌上营业厅或短信等多种渠道为用户提供业务办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投诉受理等服务”,电信南平分公司通过每周消费周报告知***费用使用情况,***也可通过以上渠道进行实时查询。电信南平分公司不存在对***野蛮粗暴多收取费用的行为,电信南平分公司对***手机因欠费而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欠费停机)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因欠费被停机后又缴纳了费用,电信南平分公司也予以接受,电信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因此,***请求电信南平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3.***请求电信南平分公司赔礼道歉不能成立,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提出2020年四月在市场买菜时无法使用微信扫码付款,并向“10000”号投诉等,认为电信南平分公司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认为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害事实与电信南平分公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所主张电信南平分公司随意停机并发送恐惑短信,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诉请电信南平分公司要免费向用户提供八闽健康码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电信南平分公司认为在双方订立的《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和《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中,没有条款约定电信南平分公司要承担此项免费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7日,***与电信南平分公司签订《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和《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向电信南平分公司办理十全十美融合89元专用主套餐(全国)一份,业务号码为189××××9498,订购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最近失效时间为2020年12月27日,付费模式为预付费,付费周期为月收,因电信南平分公司采取优惠活动及***要求保留原号码,每月收费共计59元。在使用期间,***发现使用号码出现停机、网路限制等问题,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向电信南平分公司办理电信使用套餐,***支付相应的资费,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的《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和《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是电信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诉称上述两份协议均系伪造,但其庭审中亦认可了确与电信南平分公司办理了电信套餐,使用期间为二年,资费每月59元,与协议内容一致,故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两份协议属实。根据《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第二条用户的权利义务第五款约定“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交纳电信费用。电信费用计费周期一般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时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双方另有约定除外。逾期交纳电信费用(欠费)的,用户须每日按所欠费用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第三条电信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款以及《中国电信用户入网协议》第三条第十一款均约定了:预付方式如下,用户需预存费用,当用户余额加上信用额度(如有)不足以支付用户拟使用的电信业务费用时,用户应当及时充值或交费,否则,电信可暂停提供电信服务,欠费停机。根据电信南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办理的套餐付费方式为预付费方式,且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在上述两份协议中均有载明,当***手机欠费时,电信南平分公司采取停机等措施符合合同约定,不属于违约,且在***交纳话费后已经复机。关于***主张流量、话费未使用完部分应延续至下月及费用退还多交费用41元的诉讼请求,电信南平分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速降费”工作部署,对流量明确当月未使用完可以转存至次月优先使用,故***请求流量转存下月已是事实,而电信南平分公司按国家履行基础资费套餐内通话分钟数限当月使用的政策并无不妥,关于***主张的其多交的41元话费,根据电信南平分公司庭审陈述该多余话费自动保留在用户账户余额中供其支配使用,该费用电信南平分公司并未侵占,故***请求退还没有依据。
关于实时使用流量及通话分钟,根据《中国电信用户业务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五款约定,***可根据需要通过以上渠道进行实时查询,电信南平分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履行了义务。
关于***主张要求电信南平分公司不得降低网速及滥发广告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网速存在降低情形以及如出现该情况系因电信南平分公司行为引起,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电信南平分公司滥发广告的具体类型及内容,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要求电信南平分公司免收2020年9月起至回复正常使用期间月租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因欠费被停机又补交话费后,电信南平分公司已经按协议给予复机,不存在障碍修复问题,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电信南平分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二条规定,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承担一般适用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情况,而***提交的证据并足以证明其有损害或者损害与电信南平分公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免费健康码服务要求,双方并未在协议中约定,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