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02民初3216号
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7号东升楼4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南平市延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第三人:***,女,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第三人:***,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南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电信南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066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与电信南平分公司签订《小型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电信南平分公司本部及延平乡镇的水、电、房屋修缮、清理、零星搬运等工程发包给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施工,合同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承包给***,双方签订《关于零星搬运和维修服务的劳务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服务内容为零星搬运、水、电、房屋修缮、清理等及其它服务,服务单位为电信南平分公司及延平电信分公司,服务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8年6月9日,***私自雇佣受害人***到延平区进步路144号电信长线局大楼四层的公安监控机房安装照明灯,***在工作过程中遭电击身亡。事故发生后,南平市延平区政府成立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6.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2018年8月2日,调查组做出调查报告,认定***违法承包工程,违章指挥,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认定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认定电信部门相关人员未认真落实机房、随工制度。
本起事故造成***损失合计1036660元,***已支付3万元予以抵扣,余款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分三期支付,其中2018年6月13日前支付206660元,2018年12月13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已按约定将1006660元赔偿支付至**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承担责任人追偿。”***系***的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现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依法已向***家人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向***进行追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辩称,(一)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及民事赔偿责任条款亦无效。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与电信南平分公司签订的《小型工程维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二自立律公约中明确“不得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的条款,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违背了该条款规定,将工程转包第三方并且收取第三方16-21.5%的管理费,属于违法转包。由于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个人,因此,转包协议无效。(二)从委托书的内容看,***受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委托从事劳务,是职务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承担。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出具给电信南平分公司一份《委托书》:“因承接贵公司施工任务,故任命我司***为我司全权代理人,负责处理该项目工程施工相关事务,负责日常签收施工委托单、承担施工任务及处理相关事宜。”(三)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与***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没有征得***同意,因此对***没有约束力,不能由此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四)***与***之间不是雇佣关系。退一步说,如果***与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之间属于承包关系,但是***并非***的雇员,***没有专门固定的电工,只是在需要电工时将电工项目临时转承揽给某电工,***就属于这种情况,***支付的是转承揽的定作款,并非劳务报酬,至于安装时间、安装工具都是***自己决定和携带,***是以自己的技能、工具相对独立来完成LED灯的安装工作,符合承揽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由于***持有《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及消防中控室监管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在选任上没有过错,因此***不应对***的身亡承担赔偿责任。(五)根据南平市延平区事故调查组关于《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触电身亡是多因之果造成的。1.事故直接原因是***自带的手持式电钻漏电,造成***触电死亡。***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在使用移动电源和移动工具前未认真检查,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3.电信部门**、***等人未认真落实机房、随工制度。电信公司维护人员**未认真落实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允许外部施工人员进入机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电信维护中心副主任***未及时督促工程随工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4.机房内的电气安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发生触电事故后,机房的电闸并没有跳闸,导致***长时间遭到电击,是导致***触电后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电信南平分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电信南平分公司陈述,电信南平分公司不存在指令***安装事宜,电信南平分公司是与有资质的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签订协议,电信南平分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共同陈述,对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对***的答辩有两点反对意见:1.***第三点说赔偿协议没有征求其同意,**、***、***认为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是承包方,***是代表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故不需要征求***的同意;2.当时的劳务状况是雇佣关系而非承包关系,这是复杂的高压电工作,且***也没有权利转包给***。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17日,电信南平分公司(发包人)与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承包人)签订《小型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房屋零星修缮;工程地点:延平城乡;工程内容:水、电、房屋修缮、清理、零星搬运等。合同期限: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附件二《土建(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自律公约》还约定: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第三方。
2017年4月1日,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关于零星搬运和维修服务的劳务承包协议》,主要约定:服务内容:零星搬运、水、电、房屋修缮、清理等及其它服务;服务单位:电信南平分公司及延平电信分公司;服务地点:电信南平分公司本部及其指定地点,延平电信分公司所在地及乡镇;服务期限: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劳务承包方式:可以承接服务单位4999.99元以下的零星搬运和水电维修等;服务单位5000元以上的搬运和水电维修项目由甲方负责承接;劳务价格及结算方式:甲方依据乙方(经服务单位审核后)的结算额分别提取管理费,零星搬运等费用暂按16%,房屋、水电维修等费用暂按21.5%提取,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含税发票,甲方收到服务单位拨付且属于乙方的结算款,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扣减管理费后的余额支付给乙方。当日,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向电信南平分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兹因我司承接到贵公司(2017年中国电信南平分公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任务,故需任命我司***为我司全权代理人,负责处理该项目工程施工相关事务。负责日常签收施工委托单、承担施工任务及处理相关事宜。特此委托,提交贵公司备案!
2018年5月15日,中国电信延平分公司向***发出零星维修、搬运派修单,工程项目在长途台四楼(南平市电子政务中心机房)安装LED灯、拆除隔间、粉刷,预算价格为4000元。***在接到派修单后,指派***安装LED灯及线路。2018年6月9日上午,***在安装过程中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南平市延平区政府成立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6.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18年8月2日出具《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6.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中第四项“事故原因及性质”载明:(一)事故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AC220V手持式电钻漏电,且引电前段及使用的AC220V移动电源均无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移动脚手架底座为工程塑料轮相对干燥的混凝土地面处于绝缘状态,当***左脚碰触漏电的AC220V手持式电钻,且手抓接地良好的走线架时形成电气回路,造成***触电。事故当时机房内只有***1人作业,未能在触电当时立即抢救,造成***死亡。2.事故间接原因:(1)***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2)***违法承包工程,违章指挥,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3)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4)电信部门相关人员未认真落实机房、随工制度。(二)事故性质: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向**、***、***支付赔偿款3万元。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与**、***、***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同意支付给**、***、***各项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合计1036660元。***已支付3万元予以抵扣,余款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分三期支付:2018年6月13日前支付206660元,2018年12月13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7月1日通过***向**转账支付206660元、50万元、30万元。
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认为***作为***的雇主应对***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本院,并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电信南平分公司就该事故所享有的权益。
另查明,***原持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8月10日颁发的《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再查明,***及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亲***(1942年8月28日出生)、妻子**(1972年8月1日出生)、女儿***(1998年1月23日出生)均系城镇居民。***系南平市火柴厂退休职工,共生育三个子女。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否需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二)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与***之间,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系承揽关系,根据双方陈述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工资支付等情况、应是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需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与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之间,虽然承包协议与委托书的内容相悖,但实际按承包协议履行,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出具委托书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与电信南平分公司沟通衔接,根据承包协议,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与***之间系转包关系。上述法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承担责任人追偿。本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一定电工知识的前提下,持有并使用漏电的AC220V手持式电钻,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在明知不得转包的情况下,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未向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电信南平分公司未认真落实机房、随工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本院酌定***需承担25%的赔偿责任,在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已履行完毕对**、***、***所有赔偿责任后,对于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有权向***追偿,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赔偿事宜发生于2018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按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颁发的《关于传发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的通知》的标准计算:
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01.4元/年×20年=780028元;
2.丧葬费: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029元/年÷12个月×6个月=34514.5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享有退休工资,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退休工资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故本院认定无此部分损失。
4.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结合庭审,本院酌定700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80000元。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01542.5元,***需承担25%的赔偿责任约为225386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需向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给付19538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给付195386元;
二、驳回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9.90元,由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9652.18元,由***负担4207.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郭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珊
书 记 员 魏 晔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