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7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7号东升楼4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父亲),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4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解放路106号。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人分公司)因与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南平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0)闽0702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人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电信南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人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给付中人分公司420771.25元。事实和理由: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承包工程;未向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一审判决酌定***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与事故调查报告记载的责任大小不相符。应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即901542.5元*50%-30000元=420771.25元。
***辩称,首先,事故直接原因是***自带的手持式电钻漏电,造成***触电死亡。***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在使用移动电源和移动工具前未认真检查,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和使用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次,电信南平分公司**未认真落实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允许外部施工人员进入机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电信维护中心副主任***未及时督促工程随工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机房内的电气安全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发生触电事故后,机房的电闸并没有跳闸,导致***长时间遭到电击,是导致***触电后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电信南平分公司负有重大责任。最后,中人分公司作为工程的承包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请依法驳回中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人分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中人分公司与**、***、***签订赔偿协议时,***并不在场,协议与***无关。***已经补贴***3万元,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人分公司还欠***款项,一直不肯结算。***是提供劳务,并为中人分公司代垫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其法律后果应由中人分公司承担。***并非***的雇员,***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是转承揽。一审判决错误,应予以改判。
中人分公司辩称,一、***提出,其与***之间不是雇佣关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就该节事实已经进行过调查,根据双方的**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安排以及工资支付等情况,已经查明了***与***之间系雇佣关系。同时,***也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系承揽关系的证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故雇佣活动中遭到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可以认定了***与***之间也是雇佣关系。调查报告记载***指派***安装LED灯及线路,事故发生当日十时许,***、***及一名搬运工先后进入机房,***向***交代施工任务。在事故有关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当中记载***未向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二、一审判决***承担责任是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其未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述称,一、对中人分公司上诉没有意见,也同意中人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二、***与***之间是雇佣关系,除了中人分公司的理由外,还有:1.从***与电信南平分公司签订协议有提到雇佣劳务的话,技工每人每天200元,***与***是朋友,在案涉工程和别的维修工程中也是这么做,***把***叫来,按照天数支付工资,与作业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无关。2.安监局的调查报告对当天***雇佣***的过程详细进行表述。3.***的代理人提出***自带工具,***是专业技工,随身必定有一些劳作必带常用工具,如电笔、手持电钻等。三、***没有在赔偿协议中签名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规定。四、中人分公司与***之间的责任承担和比例分担,是其内部关系。五、本案为安全事故,一审计算人身损害总损失偏低。
电信南平分公司未作**。
中人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向中人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066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7日,电信南平分公司(发包人)与中人分公司(承包人)签订《小型装维修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房屋零星修缮;工程地点:延平城乡;工程内容:水、电、房屋修缮、清理、零星搬运等。合同期限: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附件二《土建(装修)工程施工单位自律公约》还约定: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第三方。2017年4月1日,中人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关于零星搬运和维修服务的劳务承包协议》,主要约定:服务内容:零星搬运、水、电、房屋修缮、清理等及其它服务;服务单位:电信南平分公司及延平电信分公司;服务地点:电信南平分公司本部及其指定地点,延平电信分公司所在地及乡镇;服务期限: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劳务承包方式:可以承接服务单位4999.99元以下的零星搬运和水电维修等;服务单位5000元以上的搬运和水电维修项目由甲方负责承接;劳务价格及结算方式:甲方依据乙方(经服务单位审核后)的结算额分别提取管理费,零星搬运等费用暂按16%,房屋、水电维修等费用暂按21.5%提取,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含税发票,甲方收到服务单位拨付且属于乙方的结算款,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扣减管理费后的余额支付给乙方。当日,中人分公司向电信南平分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兹因我司承接到贵公司(2017年中国电信南平分公司零星维修工程)施工任务,故需任命我司***为我司全权代理人,负责处理该项目工程施工相关事务。负责日常签收施工委托单、承担施工任务及处理相关事宜。特此委托,提交贵公司备案!
2018年5月15日,中国电信延平分公司向***发出零星维修、搬运派修单,工程项目在长途台四楼(南平市电子政务中心机房)安装LED灯、拆除隔间、粉刷,预算价格为4000元。***在接到派修单后,指派***安装LED灯及线路。2018年6月9日上午,***在安装过程中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南平市延平区政府成立“6.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18年8月2日出具《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6.9”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中第四项“事故原因及性质”载明:(一)事故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AC220V手持式电钻漏电,且引电前段及使用的AC220V移动电源均无有效漏电保护装置,移动脚手架底座为工程塑料轮相对干燥的混凝土地面处于绝缘状态,当***左脚碰触漏电的AC220V手持式电钻,且手抓接地良好的走线架时形成电气回路,造成***触电。事故当时机房内只有***1人作业,未能在触电当时立即抢救,造成***死亡。2.事故间接原因:(1)***自身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2)***违法承包工程,违章指挥,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也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劳动防护用品。(3)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4)电信部门相关人员未认真落实机房、随工制度。(二)事故性质: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向**、***、***支付赔偿款3万元。中人分公司与**、***、***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约定: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同意支付给**、***、***各项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合计1036660元。***已支付3万元予以抵扣,余款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分三期支付:2018年6月13日前支付206660元,2018年12月13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4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7月1日通过***向**转账支付206660元、50万元、30万元。中人分公司认为***作为***的雇主应对***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并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电信南平分公司就该事故所享有的权益。另查明,***原持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8月10日颁发的《福建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再查明,***及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亲***(1942年8月28日出生)、妻子**(1972年8月1日出生)、女儿***(1998年1月23日出生)均系城镇居民。***系南平市火柴厂退休职工,共生育三个子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否需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二)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与***之间,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系承揽关系,根据双方**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工资支付等情况、应是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需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与中人分公司之间,虽然承包协议与委托书的内容相悖,但实际按承包协议履行,中人分公司出具委托书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与电信南平分公司沟通衔接,根据承包协议,中人分公司与***之间系转包关系。上述法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中人分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承担责任人追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一定电工知识的前提下,持有并使用漏电的AC220V手持式电钻,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中人集团福建分公司在明知不得转包的情况下,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未向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监护人员随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电信南平分公司未认真落实机房、随工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酌定***需承担25%的赔偿责任,在中人分公司已履行完毕对**、***、***所有赔偿责任后,对于该部分的赔偿责任,中人分公司有权向***追偿,中人分公司超出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赔偿事宜发生于2018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按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颁发的《关于传发201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的通知》的标准计算:1.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001.4元/年×20年=780028元;2.丧葬费: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029元/年÷12个月×6个月=34514.5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享有退休工资,中人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退休工资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故认定无此部分损失。4.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结合庭审,本院酌定7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80000元。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01542.5元,***需承担25%的赔偿责任约为225386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还需向中人分公司给付1953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给付195386元;二、驳回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59.90元,由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9652.18元,由***负担4207.7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查,***对一审认定的“***在接到派修单后,指派***安装LED灯及线路”持有异议,***不是指派***,而是***联系***,称可以去机房做事,***与***及另一个搬运工三人共同去机房。经查,一审认定该事实有事故调查报告为据,***提出的异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对***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如何分担中人分公司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接到派修单后,指派***安装LED灯及线路。一审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安排等事实,认定***与***是雇佣关系正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的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又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人分公司系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单位,且中人分公司明知不得转包的情况下,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一定电工知识的前提下,持有并使用漏电的AC220V手持式电钻违规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电信南平分公司未认真落实机房、随工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审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有关责任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定***承担25%的赔偿责任适当。一审确定***遭受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901542.5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判决***向中人分公司支付195386元,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第三人电信南平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
综上所述,中人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8.5元,由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4680.78元,由***负担4207.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