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高端装备产业有限公司、酒泉中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926号 原告:****高端装备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酒泉中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高端装备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酒泉中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泉中科公司)、被告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顺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酒泉中科公司向原告退还已支付预付款384000元,由被告甘肃顺通公司承担退还上述预付款的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酒泉中科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6000元,由被告甘肃顺通公司承担支付上述违约金的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支出。审理中,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于2021年11月9日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酒泉中科公司采购成套污水处理设备,被告酒泉中科公司为设备销售方,被告甘肃顺通公司为设备生产方,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告酒泉中科公司支付设备预付款384000元,根据原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货。”被告酒泉中科公司应于2021年12月8日将设备运送到原告项目现场,但截至目前,被告酒泉中科公司已经逾期发货90天,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酒泉中科公司仍不予履行,对原告产线建设进度造成巨大影响。根据原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出现以下任一违约情形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责任外,且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总货款20%的违约金:(1)逾期交货(包括换货后逾期交货)、逾期安装调试超过10日,严重延误甲方项目进展的;”鉴于被告已逾期90天,已经严重延误项目进展,故应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并按原合同总金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甘肃顺通公司作为设备生产方,在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2、三方确认,已全部知晓并接受原合同中各项约定,如因乙方和/或丙方原因导致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单方面与乙方解除原合同,解除通知自送达乙方即生效,乙方需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设备款项,如乙方拒绝返还,甲方有权向丙方主张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款、违约金以及甲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支出)。3、三方确认,乙方应依据原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配合乙方履约。如乙方履行有瑕疵或未履行其义务,且经甲方催告仍未处理,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弥补瑕疵或继续履行。如乙方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依据原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赔偿,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就此承担连带责任。”鉴于以上约定,被告甘肃顺通公司应就原告已支付被告酒泉中科公司的款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甘肃顺通公司亦未就此作出任何回应。综上,二被告的行为均已违背原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同时,经查询,酒泉中科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故应当对酒泉中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设备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酒泉中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上加盖的甘肃顺通公司合同专用章与该公司公章备案信息明显不符,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也并非本人签字,且甘肃顺通公司对案涉合同并不知情。酒泉中科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虚造公司业务,伪造公章及签字,骗取****公司合同预付款的情形,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某局或检察机关。”本案应当予以移送。 如经依法确认消除被告酒泉中科公司的犯罪嫌疑,之后原告****公司可以依法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端装备产业有限公司对酒泉中科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200元,退还****高端装备产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