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玉门峪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81民初1968号 原告: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门峪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玉门峪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书面明确表示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不愿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