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271民初4035号
原告: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世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帅、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因与顺通公司劳动争议向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经审理,2018年4月11日,***通过顺通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入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合同。后仲裁委作出嘉劳人仲案字〔2020〕037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其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结果明显与查明事实不符。
***辩称,顺通公司的陈述与事实不符。2018年4月,其与顺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工作未满一年时,顺通公司为了规避保险等相关企业责任,遂与***签订了劳务合同书。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仲裁委裁决确认其与顺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仲裁裁决书、庭审笔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顺通公司提交的劳务合同书复印件,***认可合同上自己的姓名字系其书写,予以采信。***提交的证据:1.通话录音,顺通公司认可范丽萍系该公司职工,虽已离职,但双方的通话客观真实,予以采信,顺通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张世进、王若黛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予以采信;2.钉钉打卡记录、考勤表、考勤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顺通公司对真实性认可,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8年4月11日起在顺通公司工作。2019年2月28日,顺通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主要内容为: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技能特点,甲方聘用乙方在普工岗位工作;试用期自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14日,共计15天;合同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中相继由甘*司、高*军按月打款,其中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的打款摘要中备注月份。2019年9月3日、9月6日、9月20日、11月27日、12月18日期间,***与范丽萍、张世进,路香莲与范丽萍、王若黛的通话录音显示,***在工作期间受伤,受伤后的医药费用均由顺通公司垫付。***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顺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8月13日,仲裁委作出嘉劳人仲案字〔2020〕037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与顺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顺通公司对仲裁庭审中查明的***从事普工工作,并接受车间主任金万荣管理的事实无异议。庭审中,顺通公司称***的工作时间为2018年5月初至2019年8月6日,劳动报酬为每天140元。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其构成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交的通话录音、钉钉打卡记录、考勤表、考勤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在顺通公司的工作场所内从事吊装等工作,接受顺通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工资通过顺通公司发放,综上,***与顺通公司之间具备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顺通公司抗辩其与***签订了劳务合同,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但***于2018年到顺通公司工作,且与顺通公司之间建立的用工模式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与顺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顺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运兴
人民陪审员 丁晓萍
人民陪审员 蒋松君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