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24民初1298号 原告:***,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华镇西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东华镇北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力沥青公司)、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建筑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锦程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力沥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380元;2、判令被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4月,平凉**林场修建防火通道项目,被告***雇佣原告为其运送混凝土,约定每运送一趟100元,项目结束后,***应支付原告运费13380元,已经支付5000元,剩余8380元未支付。2022年5月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事实及金额,2022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税票1728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被告锦程建筑答辩称:因为被告华亭市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资质,借用的我公司的资质。**林场把工程款打到我们公司账户上,我们根据被告***的指示付款,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项目这个工程我们没有受益(收益),我们也不是实际的施工人,这个运费我公司不愿意承担。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新力沥青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于2022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2022年4月,平凉市**林场修建防火通道项目,被告***雇佣原告为其运送混凝土,项目结束后,***应支付原告运费13380元,已经支付5000元,剩余8380元未支付。另查明,被告新力沥青公司没有资质,借用被告锦程建筑公司的资质。被告***系被告新力沥青公司员工,被告***雇佣原告***在平凉市**林场拉运混凝土,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事实已经过本院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新力沥青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运输合同系承运人将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新力公司承包平凉市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项目工程后,委托被告***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工程事宜,原告与被告***就运输事宜虽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但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并开具税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运费,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新力沥青公司承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新力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被告新力沥青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锦程建筑公司并非该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锦程建筑公司基于本案合同关系取得收益或受益,不应承担支付运费的责任。原告以开发票开的是锦程建筑公司,平凉**林场打款也是打到锦程建筑公司为由,诉请判令被告锦程建筑公司与被告新力沥青公司连带支付运费。这一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新力沥青公司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运费8380元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剩余运费83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