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城关镇南环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东华镇北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亭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南巷街79号。
负责人:***,系该局交通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9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
上诉人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亭市交通运输局、**之间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市人民法院(2021)甘082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亭市人民法院(2021)甘0824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华亭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凉市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4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吉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