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413号
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市东华镇北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延庆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延庆嘉园小区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住平凉市。
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延庆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19元,由原告甘肃锦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