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民初937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鸿,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二期6栋1-26-305号。
法定代表人:吕朝君,总经理。
第三人:郑选涛,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第三人: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大山街1号。
负责人:蒋跃,镇长。
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选涛、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选涛、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永彬
书 记 员 余运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