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4执保2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鸿,大安区文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南街南湖国际社区******。
法定代表人:吕朝君,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以(2020)川0304执保24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川0304民初937号之二民事裁定,裁定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24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思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等额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川0304执保240号执行裁定对担保人张春梅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川C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唐 诚
书 记 员  杨新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