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洛普科技有限公司

339南京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斯威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92民初339号 原告:南京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科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斯威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斯威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