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4财保109号 申请人: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MUF8C2H,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曹庙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申请人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标的60000元)予以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G×××××重型半挂牵引车(标的60000元)(现停放在宿迁市保畅车辆救援服务中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