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2878号
原告: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MUF8C2H,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车门乡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杨贵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成刚,泗洪县朱湖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舰,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3621040E,,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西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成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水东路**
负责人:张秋娣,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路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路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路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路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艳
书 记 员 高阳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