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2民初4234号之二
原告:杭州万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82381281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临安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黄金水岸8(8幢1701、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82942598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临安宏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万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万基建材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万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4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428元,由原告杭州万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