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安宏阳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临安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185执3940号
本院在执行临安市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刚、张华忠、张天水、张淼淼、张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李刚、张海军、张华忠、张天水、张淼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