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276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复东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黑2761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22994.00元。本院于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情况、保险产品、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下有8辆车,均为保障民生供暖运营车辆,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有其他案件,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统一由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置,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电机货款22700.00元及利息损失3019.60元,案件受理费294.0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