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7760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