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39216号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润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3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旅游集团西安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润泰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旅游集团西安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咪
打印人:***校对人:毛咪送达日期: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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