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8081号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植利,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计701元,由原告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1元(已付)。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俊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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