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02民初7070号
原告:河南昆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第三人:***,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南昆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河南昆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昆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