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修理与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322号
原告:***,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77XM,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瓦窑街13号诚泰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飞,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满中,山西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北路支行630927988号账户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本案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苏032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新建北路支行630927988号账户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宝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朱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