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坤,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友波,四川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宁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谢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全,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华宇蓉国府****。
负责人:聂晓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送变电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前海财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前海财险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石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