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68350号
原告:***,女,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女,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6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投航道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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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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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