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04民初16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彩信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蜀山区市政和园林绿化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安徽五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五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五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五色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定
人民陪审员 杜金兰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书 记 员 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