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4民初9812号
原告(被告):****,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8号楼2***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坤净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桐坤净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5,324.8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以上共计45324.8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9月22日起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暖通设计工程司,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原告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特诉至法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桐坤净化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已足额支付。我公司是合法解除,不同意第2项诉讼请求。
桐坤净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我司无需支付****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9月19日产假工资差额31780.76元;2.判令我司无需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工资差额1,316.43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不服京昌劳人仲字[2023]第1322号裁决书,原告认定裁决第1、2项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理由为被告在入职时与原告协商缴纳社会保险标准,其私下偷偷录音,清晰记录其自身意思表示,但之后又恶意向公司讨要差额部分,出尔反尔,违背契约精神。原告并无拖欠被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针对桐坤净化公司的诉求,****辩称,不同意公司的请求。产假期间的工资不以生育津贴为准。其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能低于产前工资标准。****产前月工资不低于10000元。请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2日,****入职桐坤净化公司,担任暖通设计工程师,月工资1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2月23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双方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双方自2021年9月22日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3.支付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2022年4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2027号裁决书,裁决:一、桐坤净化公司与****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桐坤净化公司支付****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299元;三、驳回****要求确认双方无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申请;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出具(2022)京0114民初77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与桐坤净化公司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桐坤净化公司支付****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未订立劳动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735.63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桐坤净化公司提起上诉。2022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京01民终1057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桐坤净化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9000元。
另查,2022年3月4日,****向桐坤净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休年假。***让其找办公室主任***。***回复:先把项目弄完。等以后看公司忙不忙,不忙的情况下可以休年假。****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15日期间正常上班,于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休病假。桐坤净化公司发放****2022年3月工资5,496.14元。桐坤净化公司发放****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病假工资29.63元。2022年4月15日-2022年9月19日期间,****休产假。桐坤净化公司发放产假期间生育津贴19253.72元。
2022年9月19日,****产假届满当日向***提出休年休假续假申请。***让其找办公室主任。***回复“今年1月27日-2月8日公司已经统一休假了啊,那个月的工资也是足额发放了”。后****未至单位上班。***于2022年9月22日向****发送微信短信“你已经旷工三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在公司要求你明天必须来上班,并书面检讨说明情况,否则对你的行为将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后果自负”。2022年9月26日,***通过微信向****发送《辞退通知书》,内容为:您于2022年9月20日至今,工作期间未经公司批准,私自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年内累计旷工5次或连续旷工3日,属严重违反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公司可予以立即辞退,而不需要任何实现通知或给与补偿”等相关规定,您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鉴于您已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予以内部通报并辞退。
再查,2022年3月14日,桐坤净化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对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表决。****参加会议,未签字同意。
2023年1月2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5,324.8元;2.支付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31780.76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0元。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3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3]第1322号裁决书,认定****在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期间月实发平均工资为9,985.62元,裁决:1.桐坤净化公司支付****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31780.76元;2.桐坤净化公司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1,316.43元;3.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桐坤净化公司对裁决均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京昌劳人仲字[2023]第1322号裁决书、(2022)京0114民初7793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要求按月工资10000元*60%计算病假工资,主张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5,324.8元,其主张的计算标准无法定依据,经本院核算,仲裁裁决书该项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桐坤净化公司要求不支付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有年休假统筹安排权,可以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安排职工年休假,并非必然批准职工申请休年假。****在申请休年假未被批准的情形下未到单位上班,经桐坤净化公司通知其上班后仍拒不上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桐坤净化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的该项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桐坤净化公司要求不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故桐坤净化公司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1,316.43元;
二、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9月19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31780.76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