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7793号
原告:***,女,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系***之夫),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8号楼2**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坤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和***、被告桐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自2021年9月22日起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整;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自2020年9月22日起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又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变更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8,73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起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暖通设计工程师,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原告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2027号裁决书,故起诉至法院。
桐坤公司辩称,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的期间我方认可存在劳动关系。第二项不认可,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事项。第三项不同意支付,我公司多次找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均被各种理由拖延拒绝,2021年5月初,财务***找原告签劳动合同,原告说看看再签,一直没签,2021年9月初原办公室主任***也找原告签劳动合同,合同也给了,原告说找律师看看,催促多次没有签,2021年6月29日原告还从其他员工询问别人是否签劳动合同,表示反正她不签,2022年3月13日原告要求签无固定期合同,13日公司给了她,也是至今没有签订,没有反馈。综上我公司多次主动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均被其恶意拒绝,认为原告蓄谋已久,妄图用这种手段谋取不义之财,情节严重。我公司愿意按照仲裁的金额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自2020年9月22日入职桐坤公司,担任暖通设计工程师。截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2022年9月22日),***仍在桐坤公司任职,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主张其入职面试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桐坤公司补充称***的工资发放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桐坤公司发放,一部分是法定代表人直接发放,但每月实发工资数额不低于10,000元。桐坤公司**称曾在2021年6月期间向***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认为系因***的原因未签订成功。***反驳称该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岗位与实际不符,故***拒绝签订,并要求桐坤公司据实拟定劳动合同。桐坤公司认可其提出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为3600元,但解释称“我方认为劳动合同是要拿到社保和公积金去使用的,而原告自己同意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另查明,***于2022年2月23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双方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双方自2021年9月22日起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3.支付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2022年4月1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2027号裁决书,裁决:一、桐坤公司与***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桐坤公司支付***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299元;三、驳回***要求确认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仲裁申请;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录音及文字整理稿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和桐坤公司均认可双方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依法确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于2022年2月23日提出仲裁申请,现***主张按月平均工资10,000元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经核算,桐坤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735.63元。***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桐坤公司抗辩称系***的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桐坤公司提出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与***的实际工资报酬不一致,且最终未与***协商一致,桐坤公司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8,735.6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桐坤净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