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翔盛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834号之一 原告:潍坊翔盛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新安街道青龙湖西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8194495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888号蓝色智谷中科创新园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C5YTG9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潍坊翔盛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鲁0791民初83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山东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双方达成调解,潍坊翔盛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坊翔盛控制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中航天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