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16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执仲指233号关于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指定基层法院管辖请示的复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立案执行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