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丰全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阳某;恩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2801执8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恩施丰全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土家族首族自治州恩施市舞阳坝街道麻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YKJC0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华龙城莲湖花1期2栋3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7********。 本院在执行恩施丰全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其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多次传统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查封,系轮候查封,另案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案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