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822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南智能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室(6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漾。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美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强。
原告湖南中南智能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南智能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160元,财产保全费2922.50元,合计7082.50元,由原告湖南中南智能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