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中南智能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822号
申请人:湖南中南智能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199号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创业中心101室(610号)。
法定代表人:杨漾。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科美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强。
申请人湖南中南智能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05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资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5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资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