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5284号之一
原告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科美达路**。
法定代表人廖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6070214R。
法定代表人傅开实,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602执保4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该裁定生效后,本院冻结了被告的相应银行存款。现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泉州市佰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湖南科美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担保财产(2019)岳阳市不动产权第xx号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益民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米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