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财保11号
申请人: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头光明路51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KUC4R。
法定代表人:欧阳耀庭,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桔山大道博强写字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KR6G1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76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0041280202100023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37600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1日)。
案件申请费1708元,由申请人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