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1444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昌,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宜化大道1号浙兴商贸城11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桔山大道博强写字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传兵,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传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8日,***以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传兵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34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6144元,减半收取3072元,保全费2270元),由***承担。
审判员  王明快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