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2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桔山大道博强写字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KR6G1W。
法定代表人:李贵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朴,男,198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系公司监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头光明路51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KUC4R。
法定代表人:欧阳耀庭,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普安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南湖街道西街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3009612003Y。
法定代表人:李佳封,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百一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普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普安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3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上诉人贵州富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陇忠平
审 判 员 陈蕊丽
审 判 员 陈 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莉娟
书 记 员 罗 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