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4民初2159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东城家园18-603。
被告:中基吉城(天津)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科馨别墅75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基吉城(天津)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5)津0104民初21592号***诉中基吉城(天津)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情形,经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津0104民初2159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