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20489号之三
原告:天津市名航宝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逸仙科学工业园翠鸣道5号服务中心2号门-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吉城(天津)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科技谷产业园和园道89号29栋2F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名航宝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吉城(天津)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名航宝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名航宝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