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9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A座9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长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城装饰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7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证据均指向***是深圳长城装饰公司的授权代表、案涉项目负责人之一,***基于深圳长城装饰公司的指示与***达成居间合作协议,并完成居间事项,深圳长城装饰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居间费用。深圳长城装饰公司西安分公司虽于2018年11月8日登记注销,但其负责人***在2019年、2020年间仍以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活动并长期以该分公司名义签署各类合同,***的行为后果应当由深圳长城装饰公司承担。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为由驳回***的诉请,二审法院虽认可合同效力,但以***无证据证明两份工程合同的签订系基于***的引荐等行为而促成为由,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中介费、迟延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2.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深圳长城装饰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无论是从合同效力、***的代理关系,还是***是否完成委托事项等问题上,一审、二审的判决均是公正合理的。***要求改判被申请人支付中介费用、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张毫无根据,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与***于2020年5月16日签订《居间合作协议》时,深圳长城装饰公司西安分公司早已注销,***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代表深圳长城装饰公司与其签订案涉《居间合同协议》,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深圳长城装饰公司基于***的中介服务最终促成其与济南华侨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精装修工程合同,故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要求深圳长城装饰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诉讼请求,该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