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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孟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7民初6947号 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王某某,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原告深圳某公司与被告孟某某、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深圳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