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3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693Q。
法定代表人:陈文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娥,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1************411。
上诉人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4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协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顺协公司与***签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2.***按照合同约定向顺协公司支付两年的管理费130000元;3.***偿还顺协公司直接损失818605元,并支付818605元从2019年3月15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一审的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解除顺协公司与***签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作协议》;二、驳回顺协公司其他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3286.05元(已由顺协公司预交),由顺协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14760号民事判决书。
顺协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按照合同约定向顺协公司支付两年的管理费130000元;2.依法改判***返还顺协公司直接损失754037元,并支付本金754037元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事实认定有误,《合作协议》中的贵州分公司实际就是遵义分公司,双方在贵州地区成立的也只有该公司。1.《合作协议》的签订,事实上就是***2017年开始在贵州实际承揽工程项目后才签订的,2015年遵义分工公司的成立,的确是因为***一开始是想以挂靠的名义作为负责人在贵州成立的,而双方事实上在贵州地区合作的也只存在这么一家分公司。而且事实上,在涉案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在地,是不可能以贵州分公司的名义来注册成立的,只能是以该地级市名义来注册,只是双方因为跨省份合作承揽工程的缘由,习惯性以贵州分公司的口头叫法来称呼而已,所以在***开始实际承揽到了工程后,双方才在2017年以《合作协议》签订的内容方式,以贵州分公司也就是遵义分公司的名义,来实际展开合作及承接项目。2.《合作协议》的提供者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分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所以合作协议拟定、签订,都是***主导,这也才符合常理,正是因为***笔误把双方实际成立的遵义分公司写成了贵州分公司,才导致存在两字之差,而事实上,双方平时也是习惯了把贵州地区的分公司称呼为“贵州分公司”,因为贵州地区就这么一家分公司,所以才出现笔误情况。3.在***恶意不出庭情况下,顺协公司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并出符合常理的解释,一审法院在无任何相反证据或矛盾事实存在,也并未当庭向顺协公司释明、要求补充举证的情况下,不应当如此作出认定。二、顺协公司、***双方正是因为《合作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合作协议》未履行为由,不予支持顺协公司主张的损失及管理费错误。1.顺协公司在一审中已经尽了充分的举证责任,且《微信聊天》截图已经充分证明了双方正是因为案涉的《合作协议》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在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2.同样,《微信聊天》中,顺协公司与***之间从未提及、体现过双方还有另外一家贵州分公司,或者说还有另外一份协议书是对遵义分公司而单独订立或存在的,所以同样能清楚证明双方发生的纠纷就是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而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正是***,也就是遵义分公司的负责人。3.在工程领域,为了在外地承揽项目,大家都会在当地注册一家分公司,然后在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承揽项目。而每个项目从设计、挂网、发包、分包到施工,这是需要一年半载的时间,所以搞内部承包的***在同甲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后,才会同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这正是分公司成立在先,《合作协议》签订在后的原因。三、一审法院以罗克庆、黎合亮的款项纠纷发生在2016年,是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来倒推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遵义分公司,而与贵州分公司无关错误。1.顺协公司与***在贵州地区合作的项目,一直来就仅仅就是遵义分公司承揽的项目,没有其他项目,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证明,顺协公司与***之间的沟通,以及顺协公司对***主张的款项清偿,也就是要求***履行《合作协议》义务并承担顺协公司(总公司)被法院扣划钱款损失,都是实际注册名为遵义分公司而合作协议载明为贵州分公司的分公司。2.在工程领域,项目的完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合同的签订到最后工况完工、竣工验收是一个很长的过程,一审法院却简单地以时间点来一刀切并进行倒推推定,这是不对的。涉案的罗克庆、黎合亮项目款项,也就是***在开展贵州地区的工程项目过程中给顺协公司造成的损失,正是发生在双方合作协议签订后的履行期间,而不是合作协议签订前的2016年,只是***所承揽的项目,也就是甲方中标的项目时间是在2016年,然后再发包给了***负责的遵义分公司,所以该项目的施工时间是从2016年持续到2018年。3.对涉案***因履行合作协议给顺协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责任,顺协公司在一审中已经做了充分的举证,提交的证据也已经形成了证据链条。涉案的事实并不复杂,也不应当因为***恶意缺席而人为复杂化,因为无论是举证责任,还是法庭要求的合理解释,顺协公司都已经充分尽到了诉讼当事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顺协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顺协公司分别与遵义中铁南方新蒲职校投资有限公司、遵义中铁南方新蒲经开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拟证明其与***在贵州只有这个项目,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就是为了这个项目,***所涉诉的工程纠纷也是因为这个项目。2.顺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超、代理人黄军与***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2月28日的录音,录音的主要内容为三人就涉诉案件造成的赔偿问题、后续合作模式问题进行沟通,其中2019年12月28日的录音中,***称“我们就不搞遵义分公司,如果要搞的话就重新成立一个贵州分公司”、“我们就取消了这个分公司,我们再打开一个新的,而且遵义分公司的负面东西太多了”。陈文超回应称“简单的来说,就是重新搞一个贵州分公司。”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案涉《合作协议》于2017年签订,双方约定成立顺协贵州分公司,合作年限为3年,***应从2018年1月开始向顺协公司支付管理费。而顺协遵义分公司早于2015年已经成立,并非《合作协议》约定的顺协贵州分公司,顺协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顺协遵义分公司系基于《合作协议》而成立。顺协公司于二审提交的录音中,双方已明确重新成立贵州分公司,亦可证明顺协遵义分公司与贵州分公司并非同一主体,顺协遵义分公司与《合作协议》无关。因顺协贵州分公司一直未成立,顺协公司诉请***支付管理费及《合作协议》签订之前顺协遵义分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顺协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0.37元,由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志强
审判员  雷德强
审判员  杨洁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明明
谢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