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4758号
原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居民委员会。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居委会樱花语阳光里*幢*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季官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其余9150元退还原告云南青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