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802财保104号
申请人:营口路兴材新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翠珠路1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2MA0QFGJ23M。
法定代表人:靳娇。
被申请人:山东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馆驿镇梁嘉路与张草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FCMNLXM。
法定代表人:高坤。
申请人营口路兴材新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608********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705********中共计1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营口路兴材新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厚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608********)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705********)共计1700000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凌 赤
审判员 李孝岩
审判员 韩祖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