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203号
原告:***,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与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建设分公司,第三人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人民政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古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