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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甲物流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川0114民初10065号 原告:成都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兴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成都某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丙绵阳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丙公司、丙绵阳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乙公司、丙公司、丙绵阳分公司支付运费167247元,并自2024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保全费1370元由乙公司、丙公司、丙绵阳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甲公司试运输丙绵阳分公司广东、惠州、佛山、江门、中山、海口等地的物流业务。由于甲公司并非丙公司的入围物流企业,通过丙绵阳分公司介绍,以乙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并收取运输费。乙公司在收到丙绵阳分公司支付的运输费后,扣除1%业务费后转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总计承运运费为397566.39元,乙公司向甲公司总共支付运费224344.54元,尚欠付173222元,扣除1%业务费后,还应向甲公司支付运费169247元。 乙公司辩称,1.乙公司应为本案的第三人,不存在对甲公司实质付款义务。乙公司只是受甲公司与丙绵阳分公司的共同委托,帮助双方进行运输合作并签署相关合同,乙公司从中收取1%财务成本。故乙公司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代为付款开票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2.乙公司仅为名义上的承运人,乙公司受丙绵阳分公司指示向分别向甲公司和丁公司付款。 邮政绵阳公司辩称,1.丙绵阳分公司未与甲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丙绵阳分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运输合同,甲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丙绵阳分公司承担任何付款责任。2.就案涉项目,丙绵阳分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921258.86元。双方的货物运输款项均已结清,不存在任何欠付运费的情况3.不存在任何强行扣除运费的情形,该条线路运输存在未及时送达导致的考核扣款和箱损、机损的扣款,均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扣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丙绵阳分公司与甲公司工作人员微信群“某项目对接群”(群成员包括案外人丁公司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2022年8月2日,丙绵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发布民生零担签收回单注意事项、质量装卸货照片规范模板,并提出“请注意系统图片必须要清楚完整”等要求。甲:“收到。”……2022年8月5日,丙:“你们3号提货的货物,到现在都没有发起走哦,我看你的状态现在全部在成都呢。”甲:“是的,因为大部分预约日期在9号,拉过去的话库房会堆不下。”丙:“线下的货物是到了就送的,及时发走。是什么情况就给我反馈什么情况。”甲:“好的。”……2022年8月8日,丙:“这个中山的货物什么情况了。”甲:“166件和收货人约了,还没有明确回我了,不知明天收不收。”……2022年8月19日,丙:“17、18你们成都发走了哪些货物,明细也没有给我。”甲公司将货物明细发送到微信群中。……2022年8月25日,丙绵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发送《拒收货物退库地址确认》并表示:“这个是我最后一次发退库确认了啊,今天下午三点前不给我,我就全部给你们申请退成都,且全部开成箱损了。”随后丙绵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将《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考核通知单》发送到微信群中并表示:“这个是上家对我们退库超期的一个考核通报。麻烦看下,超期是怎么计算考核费用的。”甲:“等一下我回你。”……2022年8月29日,丙:“机损的2个处理方式:1.直接打款赔付。2.直接扣运费(扣运费需要在机子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0%的管理费。”……2022年9月20日,丙:“***入库没有。”甲:“还没,我催一下。***他车子没有去送。”丙:“没有入库吗?每一单都需要问。”甲:“这会在路上。江门、中山、清远、惠州、海南拉回成都。”丙:“你佛山和广州怎么弄,明天要是在不提货,民生要把货物收回去,给你们高价走货哦!”……2022年9月22日,丙:“你们到底在搞些啥子名堂啊?提不走货,货到了成都不转到末端,不按时配送,不按时效到货,退货在成都的也理不出来,每一个业务全部要给我打电话投诉,都着急要货,货都没提货都没走,上哪给人家送去??马上都2个月了,问题层出不穷,你们现在也太随心所欲了。@甲公司工作人员”。……丙:“所以目前的情况是,你们要抓紧再清理下,广州末端和其他中转方还有没有遗漏的货物没有拉回来的,前面你们赔付了2件,加上这次还有没有退库的10件,你们目前有12件机子没有找到,今天***反馈还有在途3台,43的机子在途,那就是还有9件货物是没有找到的。这周内要是确定找不到机子,就只有全部赔付处理。”甲:“好的,今天入库了我在清理一遍。我这记得到的是,米仓道有一个没有找到,一个屏裂,我们这边退中山两次有3个屏裂,有个型号不对拉回的,1套空调。”……2022年11月2日,丙绵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将8月、9月机损、箱损明细电子版发送到微信群中,要求甲公司确认,并表示如果限时不回复,会按照明细处理。甲公司表示知道。8月箱损、机损明细中显示:彩电箱损53件,空调箱损10件,冰箱箱损13件,彩电机损4台,冰箱机损4台。9月箱损、机损明细中显示:彩电箱损103件,空调箱损12件,冰箱箱损12件,彩电机损5台。8月、9月机损、箱损明细中没有箱损、机损的单价。2023年11月10日,丙绵阳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包含运输费、考核扣款、装卸费、已付金额的表格发给甲公司,运输费共计393589.74元,考核扣款共计31165.2元。丙:“393589.74元-考核31165.2元-箱损25007.4元-30870.38元-已付224344.54元,余82202.22元。你的余额比我的多,就是乙把点子钱转给你了,你那些金额都是没有扣点子的。”甲:“你们箱损加考核要扣87042元吗?”丙:“这个不是我们加的,是收到民生这么多。” 乙公司与丙绵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13日,丙:“我们流程已经走完了,这是打印版,你双面打印6份盖章寄我哈!”随后将《运输合同(丙-乙)》电子版发送给乙公司。乙:“我有点懵了,这个是长虹的那个合同么。”丙:“嗯是我们和你们的合同。”乙:“意思就是我再和你们找的那些物流签合同对不?我以为他们不同意然后就没有下文了呢。”丙:“嗯是的,目前这个合同是我们和你们的,你们再和他们签订。”乙:“昨天丁找我签合同,我直接云里雾里的。……反正就是所有的我都不管,你们给我金额我开票然后他们最后给我开相同金额的票就行对不,我再收1.5的点子对不对。”丙:“不是1个点吗?你就按照我们给你们的费用抽1个点跟他们签合同就行。”乙:“好嘛,我都忘了当时。那到时候就在金额里面扣嘛对吧。”丙:“保证金他们出,都给他们说好了。”2022年10月14日,乙:“合同我打出来了今天给你寄过来。还有那1个点点到时候我直接做扣你要帮我弄到合同里面不。”丙:“好的,一个点是你们和承运商的,不用写在我们的合同里。……就是价格不是我们跟你们一个价格嘛,然后你这边就下调一个点子再发给他们,其他啥子内容不变就得行了。这个点子相当于就是因为我们就是给你支付,然后你这边直接按照合同上的那个点子再给他们那个支付下去就可以了。”2022年11月3日,乙:“唐某(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把签的合同拿走了哈,她不同意保证金这块说的合同有出入。”2023年1月12日,丙:“我们报的资金还没有划下来完,先给你们支付30万哈。”乙:“他们两家怎么付。”丙:“戊开票后扣箱损25260元,八月需付款:182959.54元,丁……八月需付款45655.12元,收到款后你们就需要付出228614.66元其余的压在你们那里。后面在需要付款的时候我在给你说哈。”2023年1月17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账支付182959.54元。2023年3月24日,丙:“戊今天开了一个三万多的票,她们的票都开完了。”乙:“前面开的都没给她付,她这开的好久给她付呐?”丙:“昨天刚哥说把你们那的四万多付给他。”2023年3月2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转账支付41385元。丙:“最后一次你们给博浩付了多少钱呢?”乙:“不是你们说付多少就付多少吗?41385元,你们付的36万全部付出去了的。”丙:“那你们付多了,你没有扣除你们的1%的款。下次付给你们的时候,你注意扣除来一下。”乙:“我们就是最后付款的时候抠出来。” 乙公司与甲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如下: 2023年11月9日,甲:“我和王某(注:丙绵阳分公司工作人员)对过账了,总账是对的,考核一共扣87042元太多了,我实在接受不了哈。”乙:“这个问题我们之间扯没用的嘛,因为你们合作的事宜我们都没有参与过包括对账。我只能说建议你们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甲公司将《关于邮政物流运费扣费的情况说明》发送给乙公司,该情况说明载明:“丙绵阳分公司:……承蒙你司在2022年8月-2022年10月期间通过乙公司平台交付我司承接的绵阳至广东惠州、佛山、江门、中山、海口等地的物流货运业务。……一、关于包装破损的责任承担和箱损单价问题的异议:1.你司统计的箱损单次及箱损数量我司无异议,但你司主张的箱损的单价为90元、110元、130元、270元四种类型不认可。……2.我司结合实际情况和运输中客观事实,愿意就你司提出的箱损费用承担50%的补偿责任。即在你司统计的箱损总费用上承担50%的扣减费用。二、关于你司统计的迟延到货被拒收退库的损失赔偿问题的异议:1.……我司有充分理由证明该交货延误或中途延期交货多数单数是因为疫情原因或对方收货人员拒绝收货这两种情况。……给与适当的处罚或免于处罚。” 由于各方对箱损、机损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丙绵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对2022年8月-9月箱损、机损的价格进行询价。本院分别委托四川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四川某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成都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价,但由于无法提供鉴定所必须的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而被退案。 另查明以下事实: 1.签订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的《运输合同》,甲方为丙绵阳分公司,乙方为乙公司,该合同附件五为箱损赔付标准,平板类箱损最低为90元/台,激光电视箱损最低为90元/台,空调箱损最低为110元/台,冰箱、洗衣机箱损最低为170元/台;附件六为服务质量(KPI)标准;附件七为长虹民生物流承运商年月度服务质量考评表。 2.庭审中,乙公司陈述,甲公司不同意合同条款,将《运输合同》拿走了。甲公司陈述,由于不同意《运输合同》条款,所以没有签署《运输合同》。 3.2016年8月4日,丙绵阳分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零担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丙绵阳分公司委托甲公司运输货物事宜,附件2为考核指标明细及标准,附件3为箱损产品修复费用价格表,空调挂机、柜机标准为35-55元,彩电标准为75元/台,没有冰箱的箱损标准。 4.因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存在22单货物存在“未按时交货”情形,2022年8月26日,丙绵阳分公司被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考核扣款10000元; 因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7日期间存在5单货物存在“在途超期延误交货”情形,2022年9月29日,丙绵阳分公司被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考核扣款4200元; 因2022年8月丙绵阳分公司存在无正当理由超时效或违反归集原则发运、签收等现象,丙绵阳分公司被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处罚3000元; 因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存在3单货物存在“在途延误交货”情形,2022年10月27日,丙绵阳分公司被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考核扣款5500元。 5.成都戊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本案{“涉及的物流业务具体是由甲物流承运了丙公司绵阳分公司广东线的全部业务。戊公司仅是对方在对账时用过的公司名称,实际上所有业务及开票都是甲物流公司完成的。” 上述事实有《运输合同》《零担货物运输合同》《四川某物流有限公司考核通知单》《处罚通报》、微信聊天记录、转款凭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运输合同纠纷。关于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院认为,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案涉运输合同的运输内容、任务指派、运输费用结算的权利义务主体均为丙绵阳分公司和甲公司。丙绵阳分公司和甲公司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公司已完成运输任务,丙绵阳分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运输费用。而乙公司在本次运输合同履行中并未实际运输,只有开票和在丙绵阳分公司指示付款行为,且不存在未按指示付款的行为,故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机损、箱损和考核扣款。本院认为,从微信聊天记录和2016年丙绵阳分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零担货物运输合同》来看,甲公司明知合同履行过程中,丙绵阳分公司会因为机损、箱损和考核对其进行扣款,但丙绵阳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就扣款单价与甲公司达成一致,而甲公司未签订(或拿走)《运输合同》的行为,表示其未同意《运输合同》的具体条款(含扣款单价)。而事实上在运输过程中,甲公司确实存在由于其运输行为导致箱损、机损以及未及时送达的情形,导致丙绵阳分公司被上游企业扣款,但由于无法核算具体损失,本院考虑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情确定扣款金额为40000元。那么,丙绵阳分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运输费129245.2元(393589.74元-40000元-224344.54元)。由于丙绵阳分公司未及时支付运输费,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即2024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丙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丙绵阳分公司系丙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丙绵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丙公司承担。 关于保全费。经过上述审查,乙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支付责任,甲公司针对乙公司的财产作出的保全行为,不应当由丙绵阳分公司承担保全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某甲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29245.2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29245.2元为基数,从2024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成都某甲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5元,由成都某甲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