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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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723民初4987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某、李某、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部(以下简称邮政某营业部)、连云港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台人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田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邮政某营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某,被告某人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引起的各项损失计1527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2日14时34分许,被告田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伊山镇欧尚小区西门出口由东向南转弯进入水利路时,与原告王某的电动自动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的伤情经灌云县某医院住院治疗24天及门诊治疗等,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被告田某某已经支付2023年8月14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20000元,尚余该日期后产生的1316元未支付。后经灌云县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原告因本次事故共产生各项损失总计152732元(不含前期医疗费20000元)。经查,被告田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三轮车,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且经原告与被告田某某核实,其系被告邮政某营业部快递员,被告田某某是按被告李某的指示配送快递,被告邮政某营业部又称被告田某某实际上是被告某人力公司的员工,而本次事故却是在为被告邮政某营业部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作为当事方的四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案涉三轮摩托车的车身也印有被告邮政某营业部的企业标识),关于赔偿责任的具体责任划分恳请贵院依法予以认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田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本次事故在其受被告李某、邮政灌某营业部、某人力公司的雇佣从事快递工作所引起,田某某在被告李某、邮政某营业部、某人力公司工作多年,事故发生后,田某某多次找被告李某、邮政某营业部、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才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于2023年为被告田某某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也证明田某某系被告李某、邮政某营业部、某人力公司的员工。案涉车辆也应由被告李某、邮政某营业部、某人力公司购买保险。故本次事故应由被告李某、邮政某营业部、某人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田某某垫付医疗费2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退回。原告损失,被告田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邮政某营业部、某人力公司产生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应由被告李某、邮政某营业部、某人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其对被告田某某无任何指示行为,被告田某某是被告邮政某营业部的职工;2.田某某不是被告邮政某营业部快递员,被告邮政某营业部承揽了拼多多灌云区域退货事务,田某某又承揽了其中伊山水岸附近区域退货事务。田某某是被告邮政某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被告李某与被告邮政某营业部之间没有承包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3.被告田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的标识不是被告邮政某营业部企业标识,系田某某网上购买,自行张贴;4.案涉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田某某承揽退货中,请法院查明;5.原告因交通事故的具体损失,与李某无关,不认可。
被告邮政某营业部辩称,1.原告诉邮政某营业部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营业部对本案事故发生时并不知情,至收到法院诉状及开庭传票才知此事;2.被告田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不是营业部的车辆,也不是营业部专用的快递车辆,事故车辆贴有标识是虚假的;3.被告田某某也不是营业部员工,也不是营业部的快递员,业内称为小件员,即承揽外包业务的人员。被告田某某驾驶无号牌车辆的行为与营业部之间无关,系被告田某某的个人行为;4.营业部并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主体承担责任,故本案事故与营业部无关;5.证据证明被告田某某是在取件过程中发生事故,被告田某某是否在取件,营业部并不知情;6.被告田某某的行为是承揽行为,与营业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和劳务关系,系收件承揽关系。综上所述,本案原告诉被告邮政某营业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邮政某营业部的相关诉讼请求。
被告某人力公司辩称,被告田某某在发生事故时并不是我司工作人员,故我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14时34分许,被告田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伊山镇博溢欧尚小区西门出口由东向南转弯进入水利路时,与沿水利路东侧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自动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王某受伤,造成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灌云县某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21316元,被告田某某已经支付2023年8月14日之前产生的医疗费20000元。2023年12月20日,原告的伤经连云港市灌云县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2023年6月12日交通事故致脑震荡,枕髁骨折;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6根);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中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残疾。其本次伤后所需休息(误工)期限拟定为120日,护理期限拟定为60日,营养期限拟定为60日。
邮政某营业部承揽拼多多退件业务,被告李某系该营业部的员工,负责对接该项目。2023年4月,被告田某某要求承揽退件业务,被告李某告知其业务模式,按平均每件3元左右计件取酬。被告田某某自行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拼多多APP,拼多多自动向其派送揽收信息,由其收取退件。拼多多每月提供给被告邮政某营业部退件业务计件单,并按件付款给被告邮政某营业部,被告李某在核对被告田某某月收件量后,由被告邮政某营业部的员工***付款给被告田某某。如有客户退件,拼多多平台会将退件信息推送到被告田某某手机,2小时之内取件,被告田某某有权退单,但可能被投诉,没有处罚规定。被告邮政某营业部不对被告田某某进行考勤,没有规定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对收取退件的方式和交通工具没有强制性要求。被告田某某自行购买案涉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未按规定上牌,未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被告田某某自行从网上购买假冒“中国邮政”标识张贴在该三轮车上。
2023年5月9日,被告田某某在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中邮邮保安顺A款意外伤害保险。2023年7月1日,被告田某某与被告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将指定区域拼多多退货邮件交由被告田某某揽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并经质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出院证,影像报告单,医疗费门诊发票及收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灌云县某餐饮店出具的工作证明,营业执照,支付原告工资的微信转账截图,被告田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照片;被告田某某提交并经质证的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人身保险单,劳务合作协议,收条,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邮政某营业部提交并经质证的中国邮政快递车辆及标识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田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经审查对该责任认定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田某某与被告邮政某营业部、被告李某、被告某人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田某某是否在履行职务。本案中,被告邮政某营业部承揽拼多多退件项目,该营业部员工被告李某负责对接该项目。2023年4月,被告田某某与被告李某商谈,在手机应用商店下载拼多多APP,注册为小件员,拼多多自动向其派送揽收退件信息,由被告田某某收取退件,按平均每件3元左右计件取酬。拼多多每月将退件业务计件单提供给被告邮政某营业部,并按件付款给被告邮政某营业部,被告李某在核对被告田某某月收件量后,由被告邮政某营业部的员工徐某某付款给被告田某某。被告田某某揽收退件期间,被告邮政某营业部、被告李某没有规定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不负责对其考勤;被告田某某接单后2个小时内取件,其有权退单且没有处罚规定,退单后,系统会自动向其他人派单;取件方式、交通工具由被告田某某自行决定,不统一着装,其自行从网上购买假冒“中国邮政”标识张贴在该三轮车上。综上,被告田某某不受被告邮政某营业部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约束,不考勤打卡,没有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被告邮政某营业部、被告李某与被告田某某之间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2023年6月12日,被告田某某驾驶电动正三轮载货摩托发生交通事故,2023年7月1日,被告田某某才与被告某人力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将指定区域拼多多退货邮件交由被告田某某揽收,与本案无关联。故,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田某某并非履行职务行为,系自行揽收退件,被告田某某辩称,其受被告邮政某营业部、李某、某人力公司的雇佣,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邮政某营业部、李某、某人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田某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被告田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田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邮政某营业部、被告李某、被告金平台人力资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本院作以下认定:医疗费1316元,护理费6000元(100元/天×60天),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40元/天×24天),残疾赔偿金126422元(63211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酌情支付500元,关于误工费,综合原告的年龄及其提供的证据,误工费14000元(3500元/月×4月),鉴定费21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158098元,由被告田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含被告田某某已经赔偿原告的2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计人民币158090元(以上赔偿款汇入原告王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账户,账号6217********);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5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茆芹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须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郑重提醒:请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务必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