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真新支行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望京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29444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真新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梅川路1550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458号2505室。 负责人:***。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望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8号一层。 负责人:***。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3号,甲3号9层甲3-901,901-03至901-07、901-10至901-22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都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丽都花园路5号东方金融中心第一层L102、L104单元。 负责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望京分公司、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都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真新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