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2民初1564号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被告:儿童XXXX彩绘(乌达区XXXX工艺美术品店)。
经营者:张X。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诉被告儿童XXXX彩绘(乌达区XXXX工艺美术品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2年7月-2022年11月寄递服务费用7484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为止,按欠款本金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此次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6月24日签订《国内快递包裹寄递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国内快递包裹寄递服务,服务费用在我单位提供电子版或纸质对账清单并经双方对账无误后,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月结算支付。超过结款周期(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仍未结清邮费的,原告按每日10%收取延迟履行违约金,并有权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寄递服务,同时取消被告所有优惠待遇。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未按约定结欠周期进行结算支付,未结算周期为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未结算金额总计74844.7元。2022年7月以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上述款项。出于无奈,原告于2023年9月向其出具律师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律师函7日内与我单位核对此款项。如被告在收到本函七日内未书面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对载明的欠费金额表示认可。在律师函发出后,原告未收到被告提供的任何书面异议,也未收到被告缴纳的任何款项。截止今日,被告尚有74844.7元寄递服务费款项未支付。为有效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2年7月-2022年11月寄递服务费用7484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为止,按欠款本金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此次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起诉的儿童XXXX彩绘(乌达区XXXX工艺美术品店),在本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其称被告名称为“乌达区XXXX工艺美术品店”,并非原告所诉讼的“儿童XXXX彩绘(乌达区XXXX工艺美术品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所诉被告儿童XXXX彩绘(乌达区XXXX工艺美术品店),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应当有明确被告的要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56元(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已预交),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