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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04执5640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滩镇经济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5)鄂01民终15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流置某丁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玥